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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属高等学校纪检工作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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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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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省属高等学校纪检工作的意见(试行)

鲁纪发(2016)2

各市纪委、编办,各高等学校党委、纪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和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省属高校纪检机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纪检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属高校纪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高校是汇聚人才和培养人才的战略高地,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思想阵地加强高纪检工作是新形势下高校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是推进高校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是抓好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坚实基础。

2.当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同程度地在党的纪律和规矩意识腐败问题频发“四风”等作风问题禁而不绝,“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高校纪检工作自身也存在体制机制不完善、机构设置不健全、干部队伍素质不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抓紧加以解决。

3.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工作部署,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落实“两个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高校纪检机构的职责任务,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为推进高校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二、进一步明确省属高校纪检工作的主要任务

4.高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承担起加强本学校纪检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定期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真正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要支持高校纪委履行职责,不断加强高校纪检组织和队伍建设。

5.高校纪委要协助高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定期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坚持有责必问、失责必究,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党员干部实施责任追究,以严肃的问责倒逼主体责任落实。

6.依据党纪党规,对高校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的监督,用纪律的尺子衡量高校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的行为。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突出抓好纪律审查工作,重点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及组织纪律的问题。注重抓早抓小,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查处、早纠正,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党员干部。

8.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列入纪律审查的重点内容,不断巩固和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紧紧抓住十八大以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三个重要节点,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对“四风”问题突出的、顶风违纪问题严重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既要追究主体责任,也要追究监督责任。

9.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严肃查处在重大决策、物资采购、项目建设、科研经费、职称职务晋升、招生考试、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等领域的贪污腐化行为。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点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10.对高校各级党组织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等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等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部门和岗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

11.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教育。协助党委抓好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和教育,突出加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有效解决高校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

三、健全完善省属高校纪检工作体制机制

12.高校纪委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落实高校纪委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为主的要求省纪委重点加强对高校纪检工作的督促指导,将其纳入省纪委有关会议、公文发放等日常管理范围。高校纪委应定期向上级纪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并加强各级纪检机构的检查指导

13.高校纪委书记应参加学校书记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校会议),不得分管与纪检无关的工作。纪委副书记应参加或列席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等有关会议,不得兼任与纪检工作无关的职务。

14.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原则,高校纪委收到反映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于5个工作日内移交省纪委反映其他干部的问题线索,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和处置。重要问题线索的处置意见和重要案件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省纪委意见

15.各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管理处置办法。及时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严格登记管理、认真梳理排查;对信访举报、上级问题线索,要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方式进行规范处置

16.建立健全省属高校纪检工作人员问责机制。对发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纪苗头或腐败问题线索,未按规定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以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对上级纪委交办的问题线索及其他事项不按要求办理或通风报信、设置障碍或对上级纪委纪律审查等工作不积极协助配合的;发生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拖延不查、执纪不严的;对各职能门和院系党组织不履行或不正履行党风廉政建主体责任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高校纪委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省属高校纪检组织和队伍建设

17.高校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委相同。设立纪委办公室,承
办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工作。学校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可视情再设立纪律检查室等工作机构

18.高校所属院(系)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建立党委的,一般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在党委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部委员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19.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般设委员7-9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2人。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同级党委委员名额

20.省属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按同级党委副职配备;副书记按高校党政管理机构正职配备;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与高校党政管理机构正职职级相同,纪律检查室等工作机构负责人与高党政管理机构副职职级相同。

21.高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配备专职纪检干部教职工(在编在职,下同)总数在1000人(含1000人,下同)以下的可配备专职纪检干部5名(不含纪委书记,下同);总数1001-2000人的,可配备专职纪检干部57名;总数在2001-3000人的,可配备专职纪检干部7-9名;总数在3001人以上的,配备的专职纪检干部不超过10要进一步规范选人标准,严格进入条件,防止安置性、照顾性进入。不断优化专职纪检干部队伍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注重选拔具备相应业务知识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充实到纪检队伍。

22.切实加强高校纪检队伍作风建设。高校纪检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到严、细、深、实。正确处理好权力和责任的关系,做到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牢固树立“正人先正己”的理念,以更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维护纪检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23.高校纪检工作人员要通过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省纪委要加强对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的培训;高校纪委要有计划地对纪检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鼓励和支持高校通过安排纪检人员到系统内外挂职等方式锻炼和培养人才。

省属专科学校、高职院校纪检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中共山东省纪委机关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