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干部打探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报告备案办法(试行)
关于纪检干部打探干预监督
执纪问责工作的报告备案办法(试行)
(鲁纪办发[2017]6号,2017年7月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加强内部监督,保障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依规依纪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我省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纪检系统干部,包括各级纪检机关(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派驻机构干部,以及纪检系统离退休干部。
第三条 纪检干部应当严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向信访举报、执纪监督、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打听询问正在办理、尚未公开的工作事项,或者施加影响。
第四条 遇有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下列不当情形的,应当予以拒绝,并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按程序报告备案,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一)违规打探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处理意见,特定人员问题线索、线索处置、审查(核查)方案和措施、工作进展、事实认定、定性处理等尚未公开事项,举报人、证人信息或举报内容,审查(核查)组人员组成、联系方式及审查(核查)人员家庭信息等情况的;
(二)介绍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人员与被监督当事人、被审查(核查)人及其关系人私下接触或通过电话、网络、邮件等方式沟通有关情况的;
(三)违反工作程序为被监督当事人、被审查(核查)人及其关系人转递涉及监督执纪问责材料或信息的;
(四)为被监督当事人、被审查(核查)人请托说情打招呼,要求给予特殊照顾或开脱、减轻责任的;
(五)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或非经规定程序过问、干预正在办理的监督执纪问责有关事项的;
(六)以利诱、威胁、恐吓等方式向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和压力,干扰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
(七)以其他方式打探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
第五条 上级纪检机关、本级纪检机关其他部门单位或下级纪检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向监督执纪问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有关监督执纪问责涉密事项的,应当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报所在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
第六条 以组织名义向承办部门为被监督当事人、被审查(核查)人说明相关情况的,应当出具正式书面材料。
第七条 纪检干部遇有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如实填写《打探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报告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逐级向工作组组长、监督执纪问责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送干部监督部门备案。情况紧急可能直接影响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应当立即报告;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备案的,应当先行口头报告,待特殊情况消除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备案工作。
第八条 干部监督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备案接收工作,做好梳理分析,及时报送纪检机关负责人,重大情况立即报送。
第九条 对纪检干部打探干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干部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作出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存入纪检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如实报告打探干预情况受组织和纪律保护o任何人不得泄露报告人情况。对泄露报告人情况、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报告人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应当报告未及时报告,隐瞒或不如实报告打探干预情况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工作组组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授意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向打探干预人透露相关信息、资料,跑风漏气,以案谋私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机关(机构)借调、借用、抽调的纪检系统外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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