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中办发〔2013〕22号和鲁办发〔2014〕5号文件规定,本着进一步从严要求的原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做好登记备案。
第二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陪餐人数的规定,客人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客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30元/人。
第三条 公务接待活动费用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不予报销。
第四条 省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一律不用酒,严格按规定安排工作餐或份饭。饭菜量按就餐人数合理配备,精打细算,杜绝浪费。省领导同志和随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餐费。
第五条 本规定省领导同志带头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南郊宾馆、山东大厦等部门(单位)严格按本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市和省直各部门(单位) 要按本规定精神,从严把握控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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