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区别
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依据《宪法》《监察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监察对象,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给予相应惩戒的一种措施。
政纪处分
政纪处分是行政机关、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公职人员任免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存在行政违纪违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惩戒的一种措施。
政务处分与政纪处分在处分依据、处分种类、处分实施后果、处分适用原则等方面相同,但在处分实施主体、对象、程序、救济、解除等方面却有所不同。
第一,处分实施主体不同。政务处分实施主体是监察机关,政纪处分实施主体包括被处分人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任免机关。
第二,处分对象不同。政务处分针对的是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对象,政纪处分针对的是违反行政纪律的公职人员。
第三,实施程序不同。政务处分必须经过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政纪轻处分仅需行政负责人签批,重处分需经行政主管机关或任免机关审批。
第四,救济途径不同。不服政务处分可申请复审复核,不服政纪处分的即可申请复议复核,也可申诉。第五,解除程序不同。政务处分影响期满后无新的违法行为,表现良好的自动解除;政纪处分到期后需按程序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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